新制度!插手干预招投标,违者将被追责!
2020-08-27 发布者:湖北标书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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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征求《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制度》共11条,围绕规避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或者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展开。龙小招帮大家梳理一下《制度》中的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插手干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被插手干预人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插手干预人是指实施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被插手干预人是指插手干预人干预的对象,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
本制度所称插手干预人是指实施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插手干预人应积极抵制插手干预行为,不畏强权,主动上报
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第四条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规程,自觉抵制插手干预人的干预,及时填写《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表》,并向监管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预人是所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的,应直接向其上一级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明示或者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四)向有关企业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六)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十)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二)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三)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的;
(十四)利用职权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或利用职权组织宴请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关于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插手干预问题的处理:
(一)而被插手干预人事先未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约谈诫勉、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二)如果被插手干预人事先已如实报告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人员: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或者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解决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实施,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250号)要求,我厅拟新建立相关的登录报告制度,现已完成《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送请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将修改意见于2020年9月7日前发到邮箱:327441921@qq.com。
附件: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或者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解决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纪委监委《关于印发〈重点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纪发〔2020〕5号)、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25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插手干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被插手干预人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插手干预人是指实施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被插手干预人是指插手干预人干预的对象,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
(一)明示或者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四)向有关企业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六)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十)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二)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三)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的;
(十四)利用职权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或利用职权组织宴请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活动过程情况、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
第六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第四条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规程,自觉抵制插手干预人的干预,及时填写《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表》,并向监管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插手干预人是所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的,应直接向其上一级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七条 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做好登记并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督管理权限的应及时移交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 收到报告的部门对报告登记事项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报告人的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插手干预问题而被插手干预人事先未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约谈诫勉、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如果被插手干预人事先已如实报告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