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条第3款适用于中标前,原评标委员会可以纠正评标错误;但中标后,不能再适用第69条,而应当启动第108条之规定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因为中标后,错误的评标结果“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所以只能适用第108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已成立合同关系,所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不能擅自变更中标结果,而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此外,商务部1号令第108条第2款规定,“重新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参与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招标人在重新评标时需特别注意,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