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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招标文件编写的三种常见错误

2019-12-20 发布者:湖北标书网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货物类招标文件编写的三种常见错误

 

货物类项目是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重头戏,货物品目种类繁多,为了能让采购人合法合规地买到最称心如意的产品,招标文件的编制成为了货物类招标的一大关键,采购需求和评分办法也成为了政府采购最容易踩到的“雷点”。针对货物类招标文件编写的几种常见问题,笔者作了归纳。

 

 

“检测报告”设置不合理

 

      

       在招标文件中,常常出现需要在投标时或者验收时提交指定检测报告的字眼。一般情况下并不鼓励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免增加供应商投标的成本。但对于一些采购特定产品确实需要的,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约定。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该写明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出具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即可,一般来说不宜指定特定的认证检测机构,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常出现几个认证标识有“CMA”“CAL” 以及“CNAS”,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CMA)和审查认可(CAL)”。除了前面两者都具有强制性外,CNAS认证则是机构的自愿行为,任何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均可申请认可,如果文件把CAL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强制要求则是不妥的。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情况下,则可以规定比较详细的检测报告要求。

 

 

过度引用“产品介绍”

 

 
货物类招标文件最常见的采购需求是选用一家产品参数作为该货物的技术标准,有些参数要求过高且在市面上无法满足“超过三家供应商符合要求”,不仅很容易造成招标失败,也常常成为质疑投诉的导火索。一旦在程序中多了其他步骤,项目的延期完成在所难免。
以某项目招标文件中一段采购需求的描述为例。“该货物具有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厂商成熟的解决方案”,“知名品牌”“成熟的”是一些无法通过人为客观判断的要求,这样设置不够严谨而且会增加评标难度。每项参数最好能够核对是否有过多的广告词以及修饰词,不可单纯地将某供应商的产品介绍直接复制粘贴进招标文件中,最好避开非客观性指标的内容。
 
 

采购需求与项目履约无直接关联

 

 

     在奖项认证方面,把奖项、证书设为实质性响应条款的要求,此种做法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如果采购产品有国家强制标准,那么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如果属于非强制标准,招标文件再要求供应商的产品必须符合某项标准则是不妥的。以医疗器械为例,其货物金额较大,器械的好坏与医院医生以及患者息息相关。这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常常要求出具一些产品认证,但这些认证并不全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在国内销售的医疗器械领域,“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于未列入3C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可采用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方式,这只是企业资源进行的认证行为,与产品性能无过多关联。
    此外,有些奖项的发证机构为行业协会,其系民间性组织。用一些协会独有的奖项作为资格要求与加分条件也是不合乎常理的。
    从评分办法来看,根据单个货物的要求来设置整个货物项目的有关评审细则,该做法也常常遇到现实瓶颈。试想,如果采购多项货物呢?笔者曾遇到过一个采购A、B两种货物的项目,A在整个货物采购中所占价格比例极小,大约占整个项目的0.8%,但围绕其所设置的加分项有15分,显然,这一分值远远超过了它的实际价值。这样的设置不仅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可能性,也违背了公正公平的原则,若因分值的偏向性让质量一般的B货物中标,则为今后货物的使用埋下了隐患。多项货物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应把价格比重与使用程度考虑进去,避开那些次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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