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8月6日,为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建设便捷顺畅、经济高效、绿色集约、智能先进、安全可靠的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14项主要任务。一是打造融合高效的智慧交通基础设施,运用在智慧公路、智能铁路、智慧航道、智慧港口、智慧民航、智慧邮政、智慧枢纽、新材料新能源应用等方面。二是助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协同应用、北斗系统和遥感卫星行业应用、网络安全保护、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方面。三是完善行业创新基础设施,注重科技研发,鼓励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协同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促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
《指导意见》指出,要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支持引导作用,扩大有效投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各类政府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等支持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来源:中国建设报
《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出炉
近日,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违法行为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编制和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北京市发改委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编制行政处罚行为分类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分类目录》涵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行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等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三类。
北京市发改委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编制需对照本系统各领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分别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确定依申请可缩短公示期限的标准和具体工作流程。《分类目录》按照违法行为的分类、性质、情节,结合《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明确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领域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公示期、可缩短公示期。
来源:新华网
天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从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截至今年6月底,天津一般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取得施工许可,由改革前的平均用时390天压缩至不超过63.5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断提质、提效、提速。
作为全国第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天津以提升社会满意度和企业获得感为着力点,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要求,累计出台改革措施103项。
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公布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确定建设项目审批事项57项,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将传统的串联审批模式改革为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大力提高审批效率。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建立并不断完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全面实行网上办理;推行电子证照在部门间共享互认。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程帮办”制度,全程指导、协调、跟踪、督办审批服务手续。统一监管方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红黑名单制度。
来源:人民日报
陕西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业监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整治为期3个月,整治重点包括:招标人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工程、应招未招等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等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虚假业绩、虚假人员等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中标后借种种不合理理由增加中标价格不签订合同。投标人以恐吓、骚扰、威胁等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威逼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活动,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正常秩序。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发布招标公告或售卖文件,故意利用投标环节程序操作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评委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影响评标评审结果公正性的行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