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于1月11日印发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发布当日开始实施。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同时结合雄安新区的实际情况,也做出了很多创新和突破。雄安新区作为以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建设的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无疑该项制度凝结了招标投标行业的最新思路和方式。标书网带您一起梳理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突出亮点,与您一起窥见未来招标投标领域的发展变化趋势,值得关注!
1、明确了公共服务局的综合监督职责
《办法》第四条规定,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是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解读:雄安新区的部门设立可以视为新区对于招标投标环节监督管理的一种新思路。
综合监督的职责明晰,可以确保新区公共服务局对于招标投标环节综合监督有效而全面地开展。而违法违规则由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体现了权力分离制约的架构。
2、招标文件全部免费提供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项目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项目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并不加限制地提供免费下载。
解读:本条规定的突出点在于招标文件的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电子化的优点就是不用印刷和邮寄,当然也没有对应的成本。该项规定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精神。可以更加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有序市场竞争,对于整个招标代理市场的良性发展是有利的。
3、明确全流程电子化要求
《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建立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鼓励社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对接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平竞争参与雄安新区招投标活动。
解读:该项规定是《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延续。明确全流程电子化是该办法的一大亮点。而鼓励各方交易平台对接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则体现了国家对于电子交易平台专业化、市场化、集约化的发展要求。与此同时,对于雄安新区如何公开开放各交易平台对接,如何实现有效监管,并如何保障各平台公平竞争进而实现专业化、集约化值得雄安新区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观察。
4.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满足保密要求和视频传输条件场地的,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解读:该规定对远程异地评标提出了对应要求,考虑到雄安新区前期专家不集中在雄安本地,专家往返雄安评标必然造成较大的差旅成本和路途风险。而远程异地评标技术的应用,可以大大方便雄安地区利用北京、河北省及其他地区的专家资源。是出于实际需要的需求。
5、编制并推行标准文本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雄安新区根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标准招标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使用雄安新区标准招标文本。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解读:标准招标文本的有效建立,对于大大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评标的智能程度具有积极意义。明确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以及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可以确保相关技术的有效落地。但范本的管控程度与招标人自主权利、灵活程度间的矛盾也需要充分考虑。
6、鼓励电子保函的推广使用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解读:随着各地电子保函以及金融服务平台的成功实践,电子保函已经逐步显示出降低企业负担,方便快捷,保障各交易主体权益的特征,并大大降低财务工作量。《办法》明确鼓励电子保函的使用,体现了政策导向性作用,为后期电子保函在新区的应用扫清了政策障碍。
第二条为本《办法》的一个亮点,即信用实实在在为投标人带来收益,体现了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导向作用。
7、更加注重招标效率
《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符合《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且列入雄安新区立项计划的项目,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解读:该规定可以进一步提升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率,确保新区建设的高效开展,又不失相关管控制约,明确没有完成必要审批不得开展后续活动。全面将招投标环节的监管重心从事前监督向事后监督转移。
8、明确了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解读:该项规定并没有强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中标人,而是给予了招标人选择权,但同时也明确了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可以视为雄安新区探索评定分离的前奏。加上之前评定分离制度在深圳特区的全面贯彻,可以窥见评定分离大概率会逐步向全国推行。
9、明确和细化了招标人应当拒绝投标人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
解读:该项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招标人应当拒绝投标人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而将履约评价延伸到招投标环节也可视为该《办法》的一大突破。
10、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可以邀请招标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解读:本规定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邀请招标”的延续。本《办法》明确了1.5%这一具体数值,但是公开招标的费用如何计算,值得进一步探索和观察。
11、规定了可以进行集中资格预审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解读:集中资格预审是该《办法》的一大亮点。集中资格预审可以视为资格预审与具体项目的脱离,可以保障投标人在具体项目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12、建立网上投诉平台
《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投诉内容及其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解读: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投诉内容和处理结果全公开,体现的是雄安新区监督逐步从事前监督向事后监督的转变。相关权益人可以及时得到有效救济,并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相关投诉必然会逐步降低。
13、进一步细化串通投标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解读:该办法明晰了串通投标的情形。明确电子招投标一些技术手段,为电子招投标的一些技术手段的有效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持。
14、BIM、CIM在招标投标的应用
《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都提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解读:BIM和CIM技术的应用是本《办法》最为突出的要求。明确BIM、CIM在招投标环节的应用,可以管控上下游各个环节,大大提高BIM、CIM的应用率,确保BIM技术的真正落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此同时,如何开放对接各个BIM软件服务厂商,保障各个BIM软件间的有序公平竞争;如何避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BIM软件,也将成为值得雄安新区探索实践的新课题。
15、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
《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提出,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证照库,加强对招标投标大数据智能分析,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
解读:区块链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要求是本《办法》的亮点。与湖北标书网近几年在各大会议上所倡导的招标投标“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新生态不谋而合。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和互联网化不能解决有时甚至会放大纸质招投标的一些问题,只有采用新的大数据和智能化技术才能真正实现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的目的。该规定是雄安新区引领整个行业变革的关键所在。
湖北标书网也将在结合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湖北等地区的实际应用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推动整个行业在新时代中进行新一阶段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