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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再修改 ,追溯这

2019-04-17 发布者:湖北标书网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2019年3月18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涉及招标投标行业的《决定》第二十九条内容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

 

这是继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对《实施条例》修订一年后的再次修订。

 

修改内容: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阅读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删去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如下: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删去《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次修订

2019年3月18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招标投标行业的《决定》第二十九条内容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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