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相应评标活动的情况,由此导致投标有效期延长。那么,投标有效期延长应如何应对?设置投标有效期的作用是什么?
即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投标有效期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指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可以不用补偿,即,非因招标人的主观意愿的延长。不过一般而言,投标方很难要求招标方赔偿损失。
1、拒绝延长,收回保函、放弃投标;
2、同意延长,到银行办理延期手续,缴纳手续费;
3、同意延长,并办理了延期手续,但同时致函业主保留调整投标报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