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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注意,这些违法情形要时刻注意规避!

2020-04-17 发布者:湖北标书网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招标投标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对投标人的要求很严格,如果出现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或者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情形,那么投标资格就会被取消。具体而言,对于投标人可能会出现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2)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如何认定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其投标应予否决。
 
来源:《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四、虚假投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前述四类违法行为外,投标人如有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应当”、“必须”字眼的条款)、禁止性规定(即具有“不得”、“禁止”字眼的条款)的违法行为的,其投标均应予否决。
 
五、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招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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